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遴選工作辦法(試行)
?。?019年3月22日,第二屆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意見》、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執(zhí)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省檢察院”)推薦的法官檢察官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遴選工作。
從法學專家、律師等法學專業(yè)人士中遴選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遴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在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和懲戒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遴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yōu);
?。ǘ﹫猿謽藴屎统绦蚪y(tǒng)一;
?。ㄈ﹫猿謱I(yè)性、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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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對候選人實行差額遴選。通過召開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產生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
第六條 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一般每年組織一次。
根據實際需要,經遴選和懲戒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可以增加當年遴選次數。
第七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及山東省法官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山東省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的申報、審核、面試、審議等具體組織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八條 根據遴選時間安排,辦公室根據候選人考試、考核、考察等情況,向秘書處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ㄒ唬┌?︰1.2比例推薦的符合法官檢察官任職基本條件的候選人名單。
名單按考試、考核綜合評價位次排序。
?。ǘ┖蜻x人相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包括簡歷、考試成績、近三年(在法院、檢察院工作不滿三年且符合法官、檢察官候選人條件的,可提供原單位年度考核)辦案(工作)業(yè)績考核情況等。
(三)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會同組織、紀檢等部門關于候選人政治素養(yǎng)、廉潔自律、職業(yè)操守等方面的審核意見。
?。ㄋ模╁噙x和懲戒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報材料以書面和電子版形式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材料相關內容應一致:
(一)書面材料按要求編印裝訂,材料數量根據遴選工作實際確定;
?。ǘ╇娮硬牧贤ㄟ^法官檢察官遴選系統(tǒng)采集,并按要求導出數據壓縮包,以光盤(或U盤)形式提交。
第三章 審核
第十條 秘書處負責審核辦公室申報的材料,并將符合遴選要求的候選人電子材料導入遴選系統(tǒng),與書面材料一并提交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
第十一條 經審核,因候選人個人原因,申報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秘書處作出相應處理:
?。ㄒ唬┎牧蟽热莶环襄噙x要求的,告知辦公室在規(guī)定時限內作出說明。未在時限內說明或說明未獲認可的,相關候選人當次不提交遴選。
?。ǘ娌牧虾碗娮硬牧喜灰恢碌模嚓P候選人當次不提交遴選。
?。ㄈ┥陥蟛牧洗嬖谔摷賰热莸?,取消相關候選人當次面試遴選資格,且兩年(24個月)內不提交遴選。
第十二條 審核后,秘書處向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建議適時召開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開展遴選。
第四章 面試
第十三條 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一般應設置面試程序。
第十四條 面試工作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
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相關處室支持配合。
第十五條 面試評委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十六條 根據辦公室提報候選人數量情況,面試可分小組進行。面試小組分組和組長抽簽確定。
第十七條 面試候選人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審題、答辯。面試候選人要遵守考場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第十八條 面試評委根據候選人面試情形,從專業(yè)角度獨立分析判斷,進行賦分。
賦分實行百分制。面試小組各面試評委賦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其他評委賦分的算術平均值為候選人面試最終得分。
第十九條 面試結束后,面試小組結合候選人考試、考核情況,集體評議,形成小組書面推薦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視情可邀請相關法院、檢察院負責人對候選人情況作出說明,聽取其意見建議。如有必要,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可以對候選人情況作進一步調查。
第二十一條 小組面試結束后,及時召開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票選。
第五章 審議
第二十二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綜合候選人考試、考核、考察、面試情況,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投票產生員額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
第二十三條 建議人選數量應當等于或少于當次遴選確定的建議人選員額數量,按同意票得票數從高到低產生。每位建議人選得票數應當由全體會議以參會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投票分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每位遴選委員的同意票人數應當等于或少于當次遴選確定的員額數。超過員額數量的,該委員所投票為無效票。
第二十五條 遴選系統(tǒng)自動統(tǒng)計投票結果,現場公布并生成當次遴選結果記錄。投票全程錄音、錄像并留存。
參會委員在遴選結果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六條 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名單,在山東長安網和省法院、省檢察院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內,對遴選工作程序的異議,由秘書處負責核實有關情況,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處理。
對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的異議,由辦公室負責核查有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
第七章 報審和反饋
第二十八條 公示期滿后,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向省委政法委提交遴選工作情況報告和員額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名單。
第二十九條 省委政法委審核同意后,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將員額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名單分別向省法院、省檢察院反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報省委政法委備案,自通過之日起實施。